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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拓展知识】记6分:不按规定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高速公路超速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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