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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拓展知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次记12分;未悬挂或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一次记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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