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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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