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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限速30公里/小时,而刘某以4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属于超速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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