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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保险赔偿的原则和目的。保险的存在是为了应对意外、非故意的风险和损失,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事故,就超出了保险保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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