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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拓展知识】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行为性质恶劣。因此,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对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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