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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因此,驾驶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加速车道后,要开启左转向灯,尽快将车速提高到60公里/小时以上,以防汇入车流时影响主线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仔细观察行车道上车辆行驶情况,选择驶入行车道的时机。不得在加速车道内紧急制动或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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