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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补充知识】记满12分,重考法规;记满24分,重考法规和道路;记满36分,重考法规、场地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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