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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第八十四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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