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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如果遇到能见度小于50米的情况,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且应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仅降低车速至20公里/小时并不足以保证安全,因为在如此低的能见度下,继续在高速公路行驶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即使车速很慢,也难以保证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