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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行为是“代替实际驾驶人”参加相关教育或考试,处罚对象是实施代替行为的“枪手”,此行为与“本人弄虚作假”(罚1000元)或“组织牟利”(罚数万元)不同,是对“替考”行为本身的直接处罚,根据规定,对此种代替行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