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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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