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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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