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外的路超速50%:校车9分,小车6分】
【拓展】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外的路超速50%:校车记9分,小车记6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超速20%-50%,小车普路记3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五)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高速路超速50%,小车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