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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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